唐德:香港仲裁機構與北京知產法院處理的法律關系不同,訴訟主體不相同,香港的裁決結果與北京知產法院的裁定不沖突。
新浪娛樂訊 6月2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應唐德影視申請作出訴前保全裁定,責令燦星公司停止使用包含有“中國好聲音”、“ The Voice of China”字樣的節目名稱及相關商標標識宣傳和制作歌唱類真人秀節目,燦星公司于日前提出復議申請,要求撤銷裁定。6月29日上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針對復議申請舉行了公開聽證。
燦星聽證未提出更多有力證據
在聽證程序中,燦星公司提出:在唐德公司提出申請前,Talpa公司已經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了仲裁,仲裁申請涵蓋了本案全部內容。針對同樣的申請內容,香港仲裁機構與北京知產法院作出的相應裁決存在沖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應當對香港仲裁機構做出合理的避讓。
對此,唐德公司回應稱:香港仲裁機構與北京知產法院處理的法律關系不同,適用的法律、訴訟主體等均不相同,香港的裁決結果與北京知產法院的裁定并不沖突。唐德公司針對燦星公司在宣傳與“海選”中使“2016中國好聲音”等名稱與標識的行為,申請北京知識產法院裁定燦星公司停止使用“中國好聲音”名稱,有充分的依據。燦星公司之所以主張,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應當在香港仲裁機構最終裁定后才可以裁決,其目的就是利用這個時間差以實現其不正當競爭。這也是唐德公司為了避免以往“贏了官司、輸了市場”的悲慘境況,而依法提起“訴前禁令”的目的之所在。
不轉移目標不打苦情牌唐德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在聽證現場,唐德公司提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框架下,Talpa公司作為原創方和知識產權許可方,采用授權許可的方式在中國經營“中國好聲音”節目,使得“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形成了特有的競爭優勢,并依法享有因使用該特有名稱而產生的合法權益。唐德公司通過許可合同,依法獲得包含該特有名稱在內的權利與合法權益。而燦星未經合法授權、借用該競爭優勢“搭便車”,唐德有權提起訴前保全及侵權訴訟。
而燦星公司總裁田明提出的,“中國好聲音這一品牌屬于浙江衛視,節目名稱由浙江衛視發明,商標權也屬于浙江衛視”,均超出了訴前保全的審查范圍,不應在復議中審查。對此,唐德公司認為,不論浙江衛視是否享有權利,都不能改變燦星公司行為的違法性,因為法庭多次要求燦星公司提供浙江衛視與其簽訂的授權合同,但是對方卻以種種理由不予提供。
唐德公司代理人指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框架下,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獲得法律保護的實質不在于該名稱是權利人專有的,而在于經營者通過市場經營的不斷積累,使得該名稱與經營者之間建立穩定的指向關系,并以此形成經營者特有的競爭優勢。因此,在訴前保全中審查特有名稱的權利基礎是否穩定,不應采用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專有權利的標準,而應考察權利人是否通過經營而基于該名稱形成了市場競爭優勢。至于其他人是否對該名稱享有或主張權利,和訴前保全時權利是否穩定的判斷無關。
本案中,唐德方訴稱:Talpa公司作為原創方和知識產權許可方,采用授權許可的方式在中國經營“中國好聲音”節目,使得“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形成了特有的競爭優勢。浙江唐德公司通過許可合同,獲得了“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的競爭優勢,因此,浙江唐德公司的權利基礎是穩定的、合法的。在他人未經合法授權、借用該競爭優勢“搭便車”時,浙江唐德公司有權提起訴前保全及侵權訴訟。
雙方激辯“Zhong Guo Hao Sheng Yin”是否對應“中國好聲音”
在聽證過程中,雙方爭論的點集中于“中國好聲音”五個漢字上。
燦星一方提出“中國好聲音”的節目名字是由時任浙江衛視總監夏陳安發明并由浙江衛視報廣電總局備案批準后使用。但唐德方面代理人卻在庭上列舉了多項證據,表明這一節目名稱應該屬于荷蘭Talpa公司。
對此,唐德方提出了多項證據,表明香港仲裁裁決認定Talpa公司對“當地節目名稱”享有獨占權利,并強調結合本案事實, “Zhong Guo Hao Sheng Yin”對應“中國好聲音”漢字。
唐德方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幾項證據:
1。“Zhong Guo Hao Sheng Yin”對應“中國好聲音”漢字,漢字拼音不能與漢字割裂使用。
香港仲裁庭已做出的宣告性救濟裁決認定,“當地節目名稱”歸屬于Talpa公司。仲裁庭唯一未做判斷的問題是,合同定義的“當地節目名稱”- “‘The Voice of China’- Zhong Guo Hao Sheng Yin”是否包括漢字“中國好聲音”。
但這一問題的結論是明確無疑的,“Zhong Guo Hao Sheng Yin”只可能對應“中國好聲音”漢字,而不可能有其他詞語組合。
拼音是漢字的注音工具,節目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漢字。本地節目的語言為中文。第2-4季的《節目模式許可協議》第6條約定,本地節目的語言為“中文”。漢字是中文的官方文字,拼音只是漢字的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頒布的漢字注音拉丁化方案,1982年,成為國際標準ISO7098(中文羅馬字母拼寫法)。除中國內地以外,中國臺灣地區以及新加坡、馬來西亞等海外華人地區亦采用漢語拼音。漢語拼音并非通行文字,而是漢字的拼寫和注音工具。
作為一檔電視綜藝節目的名稱,漢語拼音作為節目名稱的漢字輔助工具,并不能單獨存在并使用,其在英文合同中的出現,事實上是對其所指的節目名稱漢字的注音和拼寫。
2。“Zhong Guo Hao Sheng Yin”在授權期間的節目播放中展現為“中國好聲音”。燦星公司、浙江衛視經Talpa公司授權播出的電視節目的名稱均為“中國好聲音”,無論在播出期間還是宣傳期間、以及節目下的廣告招商、冠名等與之相關的所有商業活動下。可見在授權期間漢語拼音“Zhong Guo Hao Sheng Yin”用以注音的漢字為“中國好聲音”,而“中國好聲音”與漢語拼音 “Zhong Guo Hao Sheng Yin”也是大眾普遍接受的對應關系。
3。“當地標識”中包括“中國好聲音”漢字。香港仲裁庭認定Talpa公司對當地標識享有知識產權,相關標識的圖樣如下:
該標識由“The Voice of China”英文和“中國好聲音”漢字組成。該標識中的“中國好聲音”漢字對應“The Voice of China”,表明“當地節目名稱”中的“Zhong Guo Hao Sheng Yin”對應的漢字應為“中國好聲音”。
另外,唐德方面還提供證據表明:“中國好聲音”作為節目中文名稱的確認過程證明,浙江衛視向廣電總局報批的節目名稱“中國好聲音”即指使用Talpa模式制作的電視節目,該名稱應當歸屬于Talpa公司。
2012年5月21日,制作公司(燦星公司)通知IPCN中文節目名稱為“中國好聲音”,英文名稱為“The Voice of China”。IPCN將這一消息于同一天以郵件的方式傳遞給Talpa公司,告知其節目中文名稱為“中國好聲音”,并請Talpa公司確認。Talpa公司當天回復郵件同意中文名稱為“中國好聲音”。
2012年5月25日,廣播公司向廣電總局提交了一份正式申請。申請書內容如下:
“2012年,浙江衛視計劃制作播出一個大型的勵志專業音樂娛樂節目 - 《中國好聲音》。《中國好聲音》是一個分季音樂娛樂節目,依據的是所進口和許可的“The Voice of”模式,這是荷蘭的一檔專業音樂電視節目,加入了中國家庭元素和人本文化特點。”
2012年5月,廣電總局批準使用“中國好聲音”作為該節目的中文播出名稱
由此可見,Talpa公司授權制作和播出的第1季節目使用“中國好聲音”作為中文節目名稱是稱獲得了Talpa公司確認的,而且也作為電視節目名稱向廣電總局正式報批。Talpa公司與星空華文公司在2013年5月28日簽署的《節目模式許可協議》,針對的是第2-4季節目的授權,其合同所定義的“當地節目名稱”必然延續使用第1季的節目名稱,據此也可以斷定合同定義的“Zhong Guo Hao Sheng Yin”是指“中國好聲音”漢字。
復議期間燦星仍然不能使用“中國好聲音”?
“The Voice of……”節目是荷蘭Talpa公司獨創開發的以歌唱比賽為內容的真人選秀節目。在Talpa公司的授權下,第1至4季“中國好聲音”由燦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間制作和播出。
此后,雙方談判未達成一致,燦星公司不再購買該節目模式的版權。后經Talpa公司授權,唐德公司在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期間,取得在中國大陸使用、分銷、市場推廣以及其他形式開發“中國好聲音”節目的唯一授權。
唐德公司稱,燦星公司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宣傳、推廣和制作第5季“中國好聲音”(后更名為“2016 中國好聲音”、“2016好聲音”)節目,世紀麗亮公司協助燦星組織和主辦全國校園海選。一旦涉案被控侵權的節目錄制完成并播出,將會對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后果。 為此,唐德公司在今年6月7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交訴前保全申請。
6月20日,根據該申請,法院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全面停止使用“中國好聲音”及相關注冊商標。也就是說,知產法院對燦星發出的禁令已經生效,燦星在復議期間仍然不能使用“中國好聲音”這5個字作為中文名稱。